第 13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 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四)零星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體育運動區。 七、風景區。 八、保存區。 九、保護區。 十、農業區。 十一、其他使用區。 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都市計畫地區得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 、商業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
第 40 條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對於 捷運車站、鐵路車站、重要景觀等附近地區及其他地區訂定都市設計有關 規定事項。 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 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 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 度及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其他管制事項。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得視各都市計畫區 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更嚴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