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