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22 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第 46 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
,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