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46 條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第 952 條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
第 960 條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 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第 962 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