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第 5 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 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