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 115 條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 130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