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 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