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變更日期於當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起適用變 更後徵收率;於當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徵收率,次月起適用 變更後徵收率。
第 4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 法登記之工廠;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 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