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 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 9 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 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