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