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條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 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第 5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