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 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 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 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檢送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於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查閱。 前二項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