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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
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第 44 條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