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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