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