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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94 條
因保留征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征收期內
,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由財政部
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征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