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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亦同。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