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2 條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或 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 9 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 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