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 地。
第 9 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 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