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 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第 9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 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