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 所生之損失。
第 39 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 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