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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6 條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第 71 條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
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第 81 條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時,應由中央財
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