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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第 160 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
政府公報發布之。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7 條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
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
成)、獎懲、發展潛能及綜合考評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
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
、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
。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依前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職務歷練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
者,排序在前。
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本功績原則訂定;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
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參酌第一項規定,自行訂定資格條件之
審查項目。
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訂定資格條件、甄選及評比方
式辦理之。
各機關辦理外補時,如有機關首長或主管等人員評核之綜合考評項目,該
項配分比率不得超過第一項各主管院或其授權機關訂定之綜合考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