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 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 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 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