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 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 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 15 條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