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資源循環推動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13 條
為提升產品與營建工程永續性、資源使用效率及延長使用壽命,中央主管
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 
二、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 
三、易維修、可升級或提升耐用性。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害環境物質。 
五、營建工程源頭現場分類減少廢棄物。 
六、其他於生命週期節約能資源使用及減少廢棄物之設計。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
綠色設計準則。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綠色設計原則,檢討所主管之相關法令
,並輔導事業遵行。
第 21 條
製造、輸入、販賣、提供下列產品、服務之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並應依核准事項使用循環標誌於其產品、包裝或服務
場所: 
一、循環產品:使用易於資源循環材質、一定比率再生材料或符合綠色設
    計準則等促進資源循環特性之產品。 
二、循環服務:提供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或延長使用等促進資源循環
    方式之服務。 
前項循環標誌使用之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使用與標示
之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之產品或服務,其產品製造、輸入、
販賣或服務提供業者,不得擅自使用、變造或不當使用第一項之循環標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