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
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
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法規名稱: 資源循環推動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4 條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
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
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
效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