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 法。
第 84 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