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第 50-3 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 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