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第 54 條
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興建及維護漁港與漁業公共設施。 二、配置巡護船隊,實施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 三、設置漁業通訊電臺。 四、設置信號臺、標識桿及氣象預報系統等安全設備。 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六、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