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第 45-1 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 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