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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
第 28 條
主管機關得將化粧品及化粧品業者之檢查、抽查、抽樣檢驗或產銷證明書
之核發,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其認證
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接受委託或認證之資格與條件,以及委託、認
證工作之程序及受委託者之其他相關事項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