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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51 條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