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12 條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
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
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6 條
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