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1 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 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 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 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第 39 條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設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 前項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為法人。
第 4 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