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 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 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
第 7 條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 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 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