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