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輔導農民或農民團體購買及使 用農業機械,並予協助貸款或補助。
第 30 條
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 補助。 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 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