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 條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 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 範圍位置圖。 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