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 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 重處罰。
第 26 條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