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8 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