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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第 17 條
公務人員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機關
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