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5 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