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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 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第 18 條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