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