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3 條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 達於他造。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 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236 條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 98 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