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33 條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 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 訓練;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