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1 條
為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政府應籌撥經費,加強農村基層建設,推動農村社 區之更新,農村醫療福利及休閒、文化設施,以充實現代化之農村生活環 境。 農村社區之更新得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為之,增加農村現代化之公 共設施,並得擴大其農村社區之範圍。
第 62 條
為維護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環境,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農業生 產對環境之污染及非農業部門對農業生產、農村環境、水資源、土地、空 氣之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