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 政部核定後實施。
第 97 條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