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從事簽證事由或入國登記表所填入國目的 以外之觀光、探親、訪友及法令未禁止之一般生活上所需之活動者,不適 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入出國,在國家統一前,指入出臺灣地區。